彭祉卿“雅簫”分析
文:上海藝術研究所 陳正生(2004/12/21)
管樂器的音準應該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應該符合絕對音高的要求,這所謂的絕對音高,在古代就是黃鍾正律,現代則是國際標準音(
或
);一是各個音孔之間的音程應該符合一定的音準要求,即應該符合某一律制。笛和簫,是我們民族的兩件重要吹管樂器,在技術不十分發達的古代,通過製作和演奏要使它達到這兩個要求,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對笛、簫製作進行研究,用三分損益法確定十二律呂,然後又用此數確定音孔位置,同時既要求所制之器不僅符合三分損益律,還要求各個音孔的音高同其相對應的律呂相應,這是一件極不容易的事。在我國樂器工藝史上為此做出努力,並力求達到這一要求的有二人,一是1700多年前西晉時期的荀勖,一是20世紀30年代的彭祉卿。
彭祉卿設計製作“雅簫”,完全是為了用它來合琴。
古琴,根據它用八度和十二度泛音的調弦方法,其音律當然是標準的三分損益律。當時所用的簫、笛,既不是三分損益律,也不是純律,更不是十二平均律,乃是一種很難言其種類的音律(鄭覲文稱其為短調性質)。用當時的簫來與琴合奏,那音調必然是無法協調的。彭祉卿在“簫之源流”一節中說:“今之簫笛,全賴善吹者善用口唇俯仰、啟指高低、吹氣輕重,強不協者而使之協。然亦因其七聲以漸而差,聽之既慣,耳聰有所閉塞,雖不協者亦誤之以為協耳。故若以之合琴,則以琴音之協者與簫音之不協者,相形之下,其差立見,雖善吹者亦無法逐聲為之補救矣。”
彭祉卿的這一分析是十分中肯的。當時所用之簫、笛,僅有音程之大小,無論口唇、氣息如何控制,無法使音準符合三分損益律和十二平均律。為了使簫音合於琴音,彭祉卿規定他所設計的“雅簫”開孔用三分損益法,雅簫所奏出的音,其律制也要求符合三分損益律。
彭祉卿認為,“簫而曰雅,所以別於世俗之簫也。其所取則,必以古之雅樂為法”。為此,雅簫的製作必須遵循三條規律:
㈠ 先定黃鍾之聲,由此而先求黃鍾之度。黃鍾之度取九寸,音高約合
。
㈡ 確定黃鍾以後再求各律。其餘各律“依倍半相應,損益相生”之法求得。“竹音因體虛而發聲之原因與絲音相異”,故求他律時須加“增差”。
㈢ 一支簫“須備一均五調之全”,共九聲,故“雅簫”為八孔。
今日若欲按彭祉卿的設計製作“雅簫”,有兩點是要弄清楚的。一是黃鍾九寸,彭祉卿所取乃是當時營造尺九寸,取其倍為一尺八寸,約合60 公分。二是依十二律確定音孔位置,每一律各有不同的“增差”。這“增差”的實質就是我們今日所說的管口校正。
各律增差的求法如下:
設某律律數為
,該律的增差為
,則
。例如太蔟(L)為8寸,則太蔟一律的增差為
(寸)。再如大呂,是由黃鍾9寸乘
生出,即8.428寸,因此大呂的增差為
(寸)。
求得了各律的增差以後,就可以求得雅簫八個音孔的實際長度了。求各律長度的方法如下。
設某律的實際長度為
,設某律的生律法(三分損益法)為
,則
。例如大呂的律數為8.428,增差為1.3492,生律法為
,因此大律一律的實際長度應為:
彭祉卿的雅簫同1700多年前荀勖所設計的“泰始笛”一樣,所用都是三分損益法,因此無論是黃鍾簫,還是大呂簫,都同“泰始笛”一樣,各個音孔的位置都可以化成管長的百分比。現將筆者根據彭祉卿的算式所算得的黃鍾簫和大呂簫的百分比分列如下:
|
簫名 |
底孔 |
第一孔 |
第二孔 |
第三孔 |
第四孔 |
第五孔 |
第六孔 |
第七孔 |
第八孔 |
|
黃鍾 |
100 |
87.27 |
82.17 |
76.14 |
71.67 |
62.47 |
58.77 |
54.40 |
51.14 |
|
大呂 |
100 |
87.26 |
82.15 |
76.11 |
71.11 |
62.41 |
58.69 |
54.30 |
51.03 |
從上表所列的百分比來看,黃鍾與大呂兩支簫相對應的音孔位置,最大誤差不足1‰。
彭祉卿所設計的雅簫同世俗之簫的差別,除孔數不等而外,在製作和演奏上還有兩點有別於“世俗之簫”:一是奏第八孔(後出孔)時不用“叉口”(亦稱“羊角)指法,二是筒音的高吹八度(筒音的第一泛音)不能開啟後出孔。實際上這兩個問題是相因相成的。首先,雅簫要求音律純正(三分損益律),筒音為黃鍾,後出孔若為應鍾,則‘叉口’就必然比無射高得多,若後出孔的“叉口”音為無射,後出孔的音必然比應鍾低得多。為此,“叉口”指法就失去了它使用的意義,故而不用叉口。後出孔不用叉口指法,就需要較多地降低後出孔的位置,這樣,後出孔就起不到底孔奏超吹音時之“高音孔”的作用,故而底孔超吹時必須將後出孔封閉。
彭祉卿設計雅簫之事,在我國樂器工藝史上應該佔有一定的地位。有人認為,1700多年前的荀勖就達到了彭祉卿的研究水平。實際上這一認識有其片面性。我們絕不能因為1700多年前荀勖對笛律的研究“已達到這一水平”,而認定雅簫的設計不值一顧。荀勖和彭祉卿都能將笛律理論同應用研究(製作和演奏)緊密結合起來,使歷來製作簫、笛無理論可依,無法可循,音準無衡量標準的狀況有所改變。
筆者認為,泰始笛是豎笛,乃是唐代“尺八”之前身,而完全不似今日之簫。故而泰始笛上所取得的成就,完全不能替代雅簫的成就。彭祉卿的雅簫,完全是當時世俗之簫的改進。這一改進無疑對世俗之簫的改良起著促進的作用。彭祉卿設計雅簫的功績,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
首先,為了求得音律的純正,並力求達到一均五調之目的,雅簫上多開了兩個音孔,成為八孔。八孔簫不僅轉調方便、發音準確,且又能順應人手按孔時的生理條件。今日八孔簫已被部分演奏人員接受,演奏者深感它優於六孔簫,這是應該感謝彭祉卿的。
其次,彭祉卿設計雅簫時,不僅有設想,而且努力通過實際驗證,使製作盡可能地符合實際。同時他又能把當時的科學技術同自己的研究結合起來,加以抽象。這種作學問的態度和方法,都是值得我們學習的。
彭祉卿所設計的雅簫,本身也存在著一定的不足。
首先就黃鍾而言,計有八孔九律,彭祉卿除了取黃鍾、太蔟、姑洗、林鍾五正律而外,另外四律則取了變夾鍾、變仲呂、變夷則和變無射。當其中某一變律由清角為宮時,該變律則由原宮律(此時為徵)“四分損一”所生。這樣,雅簫的音律同琴音就會產生矛盾。請看黃鍾簫各孔音律同三分損益律的比較:
|
|
底孔 |
一孔 |
二孔 |
三孔 |
四孔 |
五孔 |
六孔 |
七孔 |
八孔 |
|
黃鍾 |
0 |
204 |
294 |
408 |
498 |
702 |
792 |
906 |
996 |
|
大呂 |
0 |
204 |
318 |
408 |
522 |
702 |
816 |
906 |
1020 |
從上表所列出的音分值來看,原先的正律都為古代大半音(114音分),改用變律以後都成了古代小半音(90音分),若琴不用變律(琴也沒必要用變律),那這24音分的差可就夠不好聽的了。當然,這是從理論上所作的分析,實際上影響簫笛音高的眾多因素彭祉卿並未完全認識到,因此當時他按此方法制簫,音並不一定都准。從彭祉卿設計雅簫使用變律之事,不難看出乃是受“荀勖笛律”之影響。《晉書·律曆志》所載夷則笛下注有“變宮之法,亦如蕤賓,體用四角,故四分益一也”。十二支泰始笛,宮角之間的關係為“四分益一 ”的計四支,乃是因為荀勖制笛遵循他規定的不用變律這一原則的緣故。彭祉卿設計雅簫沒能認真分清雅簫同泰始笛的重大差別,未免有點削足適履。
其次,選用內徑1.4釐米的紫竹製作雅簫用來合琴,簫同琴的音色、音量很能取得統一。按照他的增差法求得黃鍾簫有效管長(從吹孔至底孔)約為60釐米,這一長度很容易把音調准為
。但是按照增差法求得的大呂簫的有效管長應為55.61釐米,未免偏短了一點。固然這一長度很容易調成
(十二平均律)或
(三分損益律),但是於音色和音量都會產生不良影響。彭祉卿未曾注意到,簫、笛製作過程中影響底孔音高同影響音孔音高的因素,是不盡相同的。這是不可避免的時代局限。
此外,後出孔不用“叉口”而降低音孔位置,從彭祉卿的角度來看,似乎是很有道理的。荀勖所設計的“泰始笛”也不用“叉口”指法。但是後出空不用“叉口”而少了一律,同時筒音的超吹由於無法開啟後出孔使音色也受到影響,亦是十分可惜的
。
注釋:
【1】 關於荀勖設計的“泰始笛”,筆者通過黃鍾、大呂、太蔟、姑洗、仲呂等笛的製作,初步認定它是完全可以符合三分損益律的。拙作《“泰始笛”複製的初步報告》,已刊於《中國音樂學》1991年第2期。
【2】 見《今虞琴刊·學術》載桐心閣主(彭祉卿)文《新制雅簫圖說》。
【3】 舊制簫(均孔)之音律,同舊制的笛幾乎相同。有人認為舊式之曲笛為“七平均律”,筆者《舊式曲笛音律分析》(刊《中國戲曲音樂集成·上海卷》編輯部所編的《戲曲音樂資料彙編》第6、7合輯),對此已作了比較詳細的分析。
【4】 簫、笛採用十二平均律後,要使“叉口”音名副其實,乃是簫笛製作中的一個難題。拙文《談談簫笛“叉口”》(刊《樂器》1986年第4期)已談到解決這一問題的初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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